(2017)内25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之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之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吴中柱,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之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法定代表人黄海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之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之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187724.45元、案件受理费202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