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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张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平,张怀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78号原告:刘亚平,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怀民,男,55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张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亚平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