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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公司诉许勤、董秀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许勤,董秀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87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秦进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勤,男,汉族,1980年生,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董秀珍,女,汉族,1955年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勤、董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勤、董秀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许勤的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61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