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照乾与太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乾,太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初55号原告刘照乾,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广俊,男,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91222-8。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德璐,女,太康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贾广伟,男,太康县关派出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乾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照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孟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