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郝俊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俊锋,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呼和浩特市,住呼和浩特市。2005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俊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6日,在呼和浩特市××区内,被告人郝俊锋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毒品海洛因2大包,净重0.11克。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郝俊锋处共扣押毒品19大包和19小包,净重1.71克。经鉴定,被扣��的毒品净重1.82克,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俊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工作说明、讯问被告人郝俊锋笔录,询问王某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呼公(禁毒)鉴(毒品)字[2017]H007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郝俊锋本人及其指认毒品和赃款照片,扣押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被告人郝俊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俊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毒品数量合计为1.8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俊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郝俊锋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俊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