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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玉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玉民,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玉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间,被告人郭玉民先后至射阳县、亭湖区境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600元、香烟、衣服、电线等物。被告人郭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玉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玉民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间,被告人郭玉民先后至射阳县、亭湖区境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600元、香烟、衣服、电线等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玉民至射阳县合德镇兴庆居委会一组季某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长约50米的黄色电线一根。2、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玉民至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街居委会四组158号蔡某2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男式外套2件。3、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玉民至射阳县洋马镇港中村一组邢某家,采用爬天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内有现金人民币7600元、软中华香烟2包、红南京香烟2包等物的银灰色保险箱1个。被告人郭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季红兵、蔡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蔡某2、邢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玉民的供述和辩解;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打捞、现场勘查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玉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五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本案所涉赃款人民币7600元、软中华香烟2包、红南京香烟2包、银灰色保险箱1个、男式外套2件、50米的黄色电线一根,责令被告人郭玉民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晓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别立高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