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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爱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爱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与映湖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负责人:刘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鸣,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霞,女,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爱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7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