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从志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卫春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志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卫春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550号原告:从志勇,男,1988年5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妞妞,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法定代表人:袁桂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1980年5月9日出生。被告:卫春节,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原告从志勇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卫春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从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妞妞、被告建行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春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从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解除对××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事实与理由:建行北京分行是卫春节的债权人,因卫春节无力偿还对外负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通过××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卫春节名下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从志勇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380.03万元竞得涉案房屋,并于2016年7月22日将拍卖成交价款缴入到延庆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且延庆区人民法院已为从志勇开具了收款凭证。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通过卫春节的××账户将292440.1元归还建行北京分行,即建行北京分行收回了对卫春节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为从志勇出具了《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故从志勇从2016年8月1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从志勇现无法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办理涉案房屋过户,从志勇多次要求建行北京分行和卫春节协助办理解押,但二被告均拒绝办理,故为维护从志勇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建行北京分行辩称,涉案房屋确已符合办理解除抵押的条件,解除抵押应针对借款人卫春节,建行北京分行已经把解除抵押手续给了卫春节,现从志勇无法解除抵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是由卫春节的行为导致,和建行北京分行无关。被告卫春节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卫春节,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对登记在卫春节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8月1日的《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买受人从志勇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最高价(380.03万元)竞得涉案房屋。2016年8月1日,本院(2015)延执字第00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从志勇。2016年8月2日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两张显示从志勇作为交款人已将380.03万元汇款到司法拍卖专户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显示,截止2016年9月1日,卫春节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向建行北京分行所贷款项全部还清。建行北京分行称卫春节于2013年5月9日取走了抵押合同、房产证原件登记表,并与2016年11月9日向卫春节交付了办理解除抵押的全套材料,包括与卫春节签订了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注销抵押登记协议书》,同日卫春节取走了他项权利证书原件,现建行北京分行已在网上提交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现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另查,抵押权注销登记申报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声明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凭证、照片、贷款结清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生效判决的认定,从志勇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其有权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卫春节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向建行北京分行贷款,在贷款还清后,抵押权消灭,建行北京分行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建行北京分行称其与卫春节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协议书》同意卫春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交予卫春节并向卫春节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卫春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故卫春节是否完成委托事项,其法律后果应由建行北京分行承担。因此,在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前,并不能免除建行北京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的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相关义务。从志勇作为买受人已通过本院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的拍卖款项,本院已生效裁定书已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从志勇,故从志勇要求建行北京分行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卫春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从志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