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守玉与李树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玉,李树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83号原告:王守玉,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树伍,男,41岁,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范堂村村民,现住兖州区。原告王守玉诉被告李树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王守玉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玉撤回对李树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王守玉负担。审判员 韦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