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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守玉与李树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玉,李树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83号原告:王守玉,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李树伍,男,41岁,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范堂村村民,现住兖州区。原告王守玉诉被告李树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王守玉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玉撤回对李树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王守玉负担。审判员  韦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