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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西湖与李炎华、石狮市冰点时空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湖,李炎华,石狮市冰点时空商贸有限公司,李延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98号原告:张西湖,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炎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冰点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镇中路东侧五星H9商务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84342533P。被告:李延姣,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张西湖与被告李炎华、石狮市冰点时空商贸有限公司、李延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西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西湖自愿���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西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西湖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