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田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杨,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系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四川省平武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杨于2017年3月24日12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滨江俊园23栋楼下向公民张某贩卖毒品零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20克(净重)、现金人民币350元。认为被告人田杨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田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田杨于2017年3月24日12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滨江俊园23栋楼下向公民张某贩卖毒品零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20克(净重),已全部送检。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田杨户籍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证言;4、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物证辨认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8、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9、情况说明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杨非法贩卖毒品大麻净重0.9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