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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张元小、樊美珍、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元小,樊美珍,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班勇,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元小,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樊美珍(张元小之妻),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飞,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元小、樊美珍、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元小、樊美珍、贺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偿还借款本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