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与天津市盛唐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天津市盛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619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津围路*号。法定代表人:邱芳,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盛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大唐庄村三区十四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董事长。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与被告天津市盛唐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计2900元,由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