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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德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峰,苏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德峰,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呼和浩特市。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德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德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苏德锋回民区通道街义乌市××楼以让被害人周某某代还信用卡25000元,并给付报酬330元为由,诱使被害人周某某于2017年3月19日13时许向被告人苏德锋卡号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6000元)转账人民币25000元,2017年3月19日13时,被告人苏德锋收到还款信息后将该卡内的25000元分两次通过POS机套现。随即将该卡挂失,后将赃款250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苏德锋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德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谅解书,工作说明,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明细,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查询结果,信用卡详细信息,被害人陈述,被告苏德锋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他人代还信用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且获得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德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段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