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晓美与常斌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美,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14号申请人马晓美,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常斌,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关于马晓美申请执行常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斌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