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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方惠与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胡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862号原告:方惠,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胡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诉被告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方惠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