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方惠与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胡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862号原告:方惠,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胡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诉被告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方惠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