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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12847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847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104国道西侧汣南路南侧。诉讼代表人储云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吉,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反诉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杨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公司撤回对杨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中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欢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艳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