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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江科、林文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科,林文通,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陈江科,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余清凉、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文通,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垵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13612007780N。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江科与被执行人林文通、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江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54万元(暂计至2017年2月22日)、律师费13万元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林文通、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19620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