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肖军,王嫣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白云中大道29幢。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城北路11号。被执行人:杨肖军,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嫣嫣,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申请人郑卸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土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