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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福,潘虹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夏勤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有福,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潘虹瑛,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有福、潘虹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有福、潘虹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有福、潘虹瑛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