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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李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955号原告:刘小红,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告:李旺,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刘小红与被告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旺偿还原告货款27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旺承包乌拉特前旗蒙中建筑工程,向原告赊购建筑材料合计3214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现仍下欠货款27140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红不能提供被告李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退还原告刘小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