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于丽芬与刘广春、李宇军、王宁、李宇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芬,刘广春,李宇军,李宇深,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芬。被申请执行人:刘广春,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散居498号。被申请执行人:李宇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7,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宇深,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家园三号楼二单元4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四号楼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丽芬与刘广春、李宇军、王宁、李宇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申请执行人刘广春所有的×××号双V型仓粉罐半挂牵引车及蒙DB451号挂车,现因该车在司法拍卖中被赤峰市庆源运输有限公司竞价所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广春所有的×××号双V型仓粉罐半挂牵引车及蒙DB451号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