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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秀春,女,工作单位: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故香米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执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设备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开户账户予以冻结。同时,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任秀春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房屋进行了查封,对其在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总计290万元,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底给付申请人10万元,至付清时止。二、申请执行人租赁使用被执行人厂房及设备;三、被执行人负责厂房内的安全。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任秀春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虎林市润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执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