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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邵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邵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621号原告:王建峰,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邵佰根,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建峰与被告邵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