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超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35号原告:杨超,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村,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法定代表人:张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超与被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崔西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村、被告崔西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6824.3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还清前述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因村务支出多次从我处借款,双方后于2015年5月29日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26824.32元,并在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村账目代管处人员韩波等人的监管下,原、被告对该欠款予以盖章签字确认。该款虽经讨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来本院,请求予公正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超任职崔西村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及款项去向不明的问题被举报。经本院向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出具回复函,内容为:杨超目前系我院刑事案件侦查对象,正处于侦查阶段……。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及责任的承担。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杨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