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凯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61号罪犯陶凯,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陶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陶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