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李安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李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23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67582L。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安营,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400—1912596736)。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安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缴纳了罚款200元。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后,被执行人李安营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该强制执行案件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海 生审判员 张 冯 现审判员 夏 宏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