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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中仕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中仕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中仕,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1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中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黔038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中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中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中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中仕撤回上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明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