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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志杰、汪益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杰,汪益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彭志杰,男,1956年10月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汪益胜,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杰与被执行人汪益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618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汪益胜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及集中执行行动亦未查到财产。2017年6月12日,本院执行集中行动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汪益胜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961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彭志杰可要求被执行人汪益胜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汪益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汪益胜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彭志杰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焱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