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桂芝与刘银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芝,刘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桂芝,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银珍,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桂芝与被执行人刘银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银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87.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确认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