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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与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793号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住所地:郴州市宜章县浆水乡偏溪村。法定代表人:李宏干,系该单位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男,汉族,1966年0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李丹,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与被告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以欲与被告李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宜章县浆水乡金华山煤矿负担。审 判 长  左亚军人民陪审员  黄江富人民陪审员  刘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