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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郑庆章、许素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郑庆章,许素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0932G。主要负责人:刘雪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庆章,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许素琴,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郑庆章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简称邮储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郑庆章、许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仙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到庭参加诉讼,郑庆章、许素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仙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庆章、许素琴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436.77元及计至2017年5月16日的利息、复利3999.99元、滞纳金及手续费4000.5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利息、复利、滞纳金;2.判令邮储仙游县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郑庆章、许素琴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庆章、许素琴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庆章与许素琴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4日,郑庆章向邮储仙游县支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署领用合约,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合约及章程约定:持卡人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邮储仙游县支行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持卡人承担等内容。随后,邮储仙游县支行向郑庆章发放了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2012年1月20日,郑庆章激活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5月16日,郑庆章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436.77元、利息、复利3999.99元、滞纳金及手续费4000.50元和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因索款无着,邮储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并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交易明细、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本院认为,邮储仙游县支行与郑庆章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的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郑庆章向邮储仙游县支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尚欠本金17436.77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手续费、滞纳金,有邮储仙游县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等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郑庆章消费透支后,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及时偿还透支款本金、最低还款额,已构成违约,应向邮储仙游县支行归还尚欠透支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应按约定承担邮储仙游县支行为此支出的律师费。上述欠款系在郑庆章与许素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素琴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邮储仙游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庆章、许素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庆章、许素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欠款17436.77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止的利息、复利为3999.99元、滞纳金及手续费为4000.50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郑庆章、许素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郑庆章、许素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美琳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http:?/??/?205.3.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5097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033100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160305200”l”m_font_1#m_font_1?)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