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俊霞与张宇涵、胡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霞,张宇涵,胡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570号原告李俊霞,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赵兴闯、刘家伽,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涵,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胡云峰,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住新乡市。被告胡云峰,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霞诉被告张宇涵、胡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5元,减半收取2872.5元,由原告李俊霞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