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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24号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唐仕林。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绵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隆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