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9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邝浩聪与汤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浩聪,汤志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91民初115号原告:邝浩聪,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韦秀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勇,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浩聪诉被告汤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浩聪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浩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邝浩聪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俊城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