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易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269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周某的母亲),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方益人民陪审员 方洁人民陪审员 付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