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陶国存、杨永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存,杨永兴,赵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国存,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永兴,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恩娟,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2民终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永兴、赵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兴、赵恩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永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64。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