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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二明与徐海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明,徐海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30号原告张二明,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学,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二明的父亲。被告徐海威,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明与被告徐海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二明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