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鹏勇与李军、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7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鹏勇,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申请人王丽,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34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及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鹏勇提供担保的财产均予以查封。现因陈鹏勇与李军、王丽于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主持已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李军、王丽偿还陈鹏勇借款本金30万元并已兑现,故对所保全财产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产权证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陈鹏勇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迎宾路北人行住宅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雅琴审 判 员 XX伟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