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张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张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921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16日,住本区。被告:张向杰,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5日,住本区。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张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向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7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随后给被告转账150000元,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条,直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偌于2017月3月31日还清,并给付利息17400元,但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向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汇款凭据一份。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于2014年月11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遂通过银行给被告汇款150000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莉莉人民币1674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给被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有汇款凭证可证实,原、被告约定的利息1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向杰偿还原告王莉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芳审判员 施丽群审判员 孙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