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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98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来宾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某某。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东方大道与根玉路交界处的汉海达工业园门口看招工广告,后见被害人胡某某放在门口处的电瓶车右侧有苹果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52元),遂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在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福利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缴获被盗苹果6S PLUS手机。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