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曹玉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曹玉行,卢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53号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海涛,任镇长职务。被申请人:曹玉行,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申请人:卢淑瑞,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存款52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财产担保,也未缴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常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