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单林峰与钱小民、钱康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林峰,钱小民,钱康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60号原告单林峰,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钱小民,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钱康帅,男,30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林峰与被告钱小民、钱康帅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0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钱小民与其子钱康帅多次从其经营的“依然美床垫厂”进货床垫,给原告打有欠条,没有支付货款。后经其多次催要,其一直敷衍了事,拒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林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