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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谢桂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谢桂菊,黄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谢桂菊,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小燕,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审理的王伟伟与谢桂菊、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桂菊、黄小燕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城关人民法庭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80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