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佳峰、郑玉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佳峰,郑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朱佳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郑玉鑫,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佳峰与被执行人郑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玉鑫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玉鑫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