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龙虾协会、安徽合纵连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龙虾协会,安徽合纵连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龙虾协会,住安徽省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合纵连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袁新林,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龙虾协会与安徽省合纵连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新林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