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富秀与罗德勇、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秀,罗德勇,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593号原告:黄富秀,女,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张万斌,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德勇,男,生于1963年5月24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路太白桥。法定代表人:刘思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黄富秀与被告罗德勇、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富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富秀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判前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富秀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