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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建忠申请执行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忠,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2执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建忠,男性,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XXXXXXXX。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马建忠申请执行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五台电脑主机)提起拍卖。2017年7月17日,竞买人李锋以最高出价竞得该五台电脑并支付剩余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五台电脑主机(详见清单)的查封扣押,上述五台电脑所有权归买受人李锋(身份证号4114XXXXXXXXX)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翟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