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蒋胜豪、肖劭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蒋胜豪,肖劭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堂(特别授权),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国,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斗笠山分理处客户经理,住涟源市。被告:蒋胜豪,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告:肖劭琛,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村中国人民银行涟源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蒋胜豪、肖劭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1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 雪 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胡茜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