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特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云山与杨德军、顾献宇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云山,杨德军,顾献宇,冯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特监1号申请人:徐云山,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呼图壁县。被申请人:杨德军,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献宇,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呼图壁县。被申请人:冯玉兵,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泽,新疆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查的申请人徐云山与被申请人杨德军、被申请人顾献宇、被申请人冯玉执行异议申请一案申请人徐云山以该案已在昌吉州中级法院裁定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云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云山撤诉。审 判 长 艾合帕丽审 判 员 姜 博人民陪审员 潘 进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永 娜 搜索“”